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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1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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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45版)

3、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方案的批复》(人字[2020]35号)》,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1年1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议案,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21年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76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9%。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1年1月29日,上述A股限制性股票已登记上市。

8、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1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9、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解除A股限制性股票合计227.43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前述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月31日上市流通。

10、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4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6,74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90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为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涉及股份合计2,201,130股回购价格为6.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120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1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2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65元/股。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因公司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韩圣男女士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2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A股限制性股票10,02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4%。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节,如出现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离职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需回购注销的,按授予价格(7.60元/股,鉴于A股限制性股票禁售期间,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其对应的回购价格已调整为6.6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并注销。

因此,公司拟以6.65元/股回购上述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0,020股A股限制性股票,加上预留未分配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现金分红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79,409.91元。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79,409.91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0,020股,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对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已对公司拟回购注销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实施回购注销的前提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的规定,公司已为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24-011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本次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2022年度,大华事务所经审计总收入为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对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88家,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娇,200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冬,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4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敖都吉雅,200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工作,2021年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形。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拟定12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系按照大华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人民币12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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